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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9月起,这些新规施行,将给汽车业带来重大影响!

2020-09-03 浏览次数:7,455 次 中国汽车报网

9月,又一批涉及汽车及相关产业的新规开始施行。不得变相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报废机动车告别“论斤卖”、新能源汽车降准入门槛、乘坐客运班车沿途可下客……这一系列重要法规、标准的实施,将为汽车产业转型和发展带来新助力,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多安全和便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不得变相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具体到汽车行业,包括许多零部件供应商、汽车经销商,以及相关的物流、公交和客运行业企业中,都存在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并由此引发的“三角债”问题长期普遍存在,在汽车供应链条中尤其常见。为解决这类问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7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一些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付款时间规定明确。其中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是对超期付款支付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加强源头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是加强监督。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如此明确的规定,如果能落地,将打消中小企业顾虑,极大优化创新发展的行业环境。” 全联车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曹鹤向记者表示,打通“堵点”,有利于行业发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 报废机动车告别“论斤卖”

8月2日,商务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突出了一些新特点。

一是对于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与此前汽车拆解报废时,拆解下来的发动机等高价值部件必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论斤卖”的方式相比,其中提出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按有关规定再制造、循环利用,大幅增加了报废机动车的剩余价值。

二是对企业资质作出规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报废机动车回收领域,取消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限制。同时,对“再制造”的定义、企业资质、旧件回收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提出了一系列“硬核”要求。

三是明确可追溯的监管路径。其中提出,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随着相关企业和网点增多,汽车回收有望成就千亿元级市场。”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由此,汽车报废价格将合理回升,消费者将更乐于按照规定途径报废机动车,实现拆车件资源有效利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施行 新能源汽车降准入门槛

7月30日,工信部公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代工打开了方便之门,使一些没有生产资质的造车新势力可以借用代工企业生产能力获得企业及产品准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汽车行业技术门槛的降低,而是表明企业准入审查的监管重点由研发能力转向了生产能力、质量及一致性控制能力、售后及安全保障能力等。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给了有关汽车企业更多调整、喘息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在困境中寻找新的机遇或借助外部资源让企业重新发展。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宽严相济,有利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更好地对企业实行监管。而且,从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总体而言,这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曹鹤认为,这将有利于化解一系列现实矛盾,激发市场活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施行 乘坐客运班车沿途可下客

7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新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安全要求。从严管控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明确包车客运运次时限要求,强化道路客运安全事项告知。

二是新增定制服务,依托班车客运经营者既有道路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明确开展定制客运的基本要求、灵活政策、运行需求、网络平台的相关责任。其中规定,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三是放开经营自主权,增加了规范客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

四是解决旅客需求,利用“门到门”和“点到点”的优势,满足旅客便捷乘车需求。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规定》对于解决当前道路客运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现实瓶颈和问题,尤其是应对今年疫情带来的重大影响和经营困难,守住安全稳定底线,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和‘六保’都有积极意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表示。

►致力打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批行业和地方标准法规今日起实施

今天,行业也迎来一批新标准。今年3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发布公告,其组织制定的车联网领域三部团体标准,即《C-V2X车联网路侧设施设置指南》、《智慧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指南》、《行人过街智能预警系统技术规范》等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三部团体标准内容涵盖了车联网场景下的多种创新技术,明确定义了路侧设施的可视化、智能化、网联化、数字化等,对相关内容、技术指标、实施路径与技术功能等作出了规范性指导。

9月1日起,部分地方也有一些行业新举措纷纷落地。

在北京, 570余套升级电子眼今日“上岗”。为加强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交通安全,从今天起,北京交管部门增加非现场执法种类,“电子警察”将针对驾驶时接打查看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在浙江,《浙江省公路条例》今日实施。其中,较为突出的特色举措包括,一是全国首创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并要求司乘人员应予以配合。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三是要求公路建设兼具城市道路功能,鼓励农村公路设置绿道,避开高峰进行养护作业等。

在长三角,今天起,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在区域内共享互认。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交通运输从业企业、人员可通过上海“随申办”APP、江苏“政务服务”APP、浙江“浙里办”APP、安徽“皖事通”APP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电子政务APP进行电子证照申领、亮证及备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再要求查验纸质证照。其中,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等证照纳入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互认首期范围。

“这些政策、标准与举措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及相关群体都是利好。”杜芳慈认为,这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推动产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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