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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购买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有望不限购

2021-03-03 浏览次数:6,909 次 商务部

2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稳定城市汽车消费。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释放农村汽车消费潜力。对农村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支持。

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限购地区号牌指标数量配置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新能源家用汽车给予支持,研究不限购的具体措施。各地可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在充电、通行、停车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性奖励,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巩固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势头。

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配合推进公共领域老旧车辆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指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淘汰车辆。

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补贴,提高换购新能源汽车补贴额度。

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便利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支持依托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路灯等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引导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现有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推行新能源汽车精细化管理,落实对新能源货车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差别化管理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鼓励对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给予优惠,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政策原文如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是消费市场的“顶梁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用好用足已有汽车消费政策,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巩固汽车消费市场回升向好势头;对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报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以便宣传推广。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是全面促进消费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的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新时期汽车市场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汽车全生命周期着眼,将扩大汽车消费和促进产业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完善汽车消费政策,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规定,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加快建设现代汽车流通体系,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汽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要求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限制汽车消费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汽车流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从汽车全生命周期着眼,抓住新车、二手车、报废车等关键环节,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综合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交通出行多方面要求,凝聚各方共识,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探索,破解管理难题,积累实践经验。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及时调整完善汽车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提高促消费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绿色共享,创新发展。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发展汽车租赁共享,培育更多细分市场,促进电动化、共享化发展。坚持创新引领,适应汽车产业重心向后市场转移发展新趋势,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升供需适配性。

四、主要内容

(一)扩大新车消费。

1.优化汽车限购政策。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应统筹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和当地交通拥堵、污染治理等因素,通过增加号牌指标、放宽号牌申请条件、精准设置限购区域、探索拥堵区域内外车辆分类使用政策等措施,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汽车购买规定。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稳定城市汽车消费。

2.支持农村汽车消费。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汽车下乡”活动,争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支持。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实力强信誉好的经销商和电商平台等下沉业务渠道,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释放农村汽车消费潜力。

3.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限购地区号牌指标数量配置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新能源家用汽车给予支持,研究不限购的具体措施。各地可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在充电、通行、停车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性奖励,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巩固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势头。

4.完善汽车平行进口管理。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地区,应持续优化报关、通关、查验等进口流程,提高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效率;支持企业拓展货源渠道、搭建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业务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政策,推动平行进口业务可持续发展。

5.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各地可出台或延续新车购买补贴政策,对新车产地及品牌等补贴条件应公平公正。加强政企联动,各地可联合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加油、充电、停车、洗车等优惠券,赠送保养和保险服务,补贴号牌指标竞拍费用,延长车辆包修期等措施,多方合力促进汽车购买和使用消费。

6.丰富汽车消费金融服务。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业务布局,增加农村地区汽车金融服务有效供给;针对汽车库存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更好满足多样化需求。

(二)发展二手车消费。

7.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便利二手车异地迁移。对于拟恢复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地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

8.便利二手车交易。细化“跨省通办”配套举措,保障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政策落地落实。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住所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善配套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

9.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可先行先试,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以车窗表格形式在显著位置明示车辆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二手车市场相关方,提供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车况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

10.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改善软硬件设施条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完善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品牌化发展。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加快大数据、智能化等新技术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11.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引导企业开发运用线上线下高效收车模式;鼓励开展跨区域性回收拆解,探索建设一批区域性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产业园区。提升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能力,通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改造升级等方式,逐步增加具备能力的企业数量。

12.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推动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协调争取提高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补助标准,促进淘汰更新。配合推进公共领域老旧车辆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指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淘汰车辆。

13.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补贴,提高换购新能源汽车补贴额度。引导汽车生产和流通企业在政府补贴基础上配套予以让利优惠,放大政府补贴效应。鼓励对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并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汽车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四)培育汽车后市场。

14.促进汽车配件流通。鼓励汽车流通企业构建涵盖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多渠道、多业态的汽配流通网络,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指导汽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向消费者明示配件产品来源、价格、质量保证等信息。

15.培育汽车文旅消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基础条件和消费特点,协调推进汽车主题公园、汽车博物馆、汽车影院、汽车赛道等建设。组织开展汽车嘉年华、赛事、旅游等相关活动,打造各具特色的汽车文化项目。积极探索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协调完善旅居车(房车)停车设施和营地建设,促进旅居车市场发展。

16.壮大汽车租赁市场。推进完善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客流集散地停车站点设施,吸引企业发展汽车租赁业务。鼓励汽车租赁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优化经营网点布局,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等服务;发展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租赁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集成车辆预订、取还车、电子支付和保险“一站式”服务,规范收费和服务标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高品质租车消费需求。

17.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汽车改装技术标准研究,逐步建立汽车改装标准体系。引导生产企业生产定制版汽车、出售改装套件、拓展周边产品,建立安全规范的汽车改装流程。引进国内外知名改装品牌,组织改装技能培训、专业论坛、展览展示、改装赛事等活动,营造汽车改装文化氛围。

(五)改善汽车使用条件。

18.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协调加快小区停车位、地下和立体停车场建设,优化学校、医院、核心商圈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供给,合理利用公园、绿地等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推动已有停车设施升级改造,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小区建立停车设施昼夜错峰使用调配机制,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

19.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便利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支持依托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路灯等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引导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现有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推行新能源汽车精细化管理,落实对新能源货车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差别化管理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鼓励对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给予优惠,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20.加快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充分发挥皮卡客货两用功能,尚未取消皮卡进城限制的地区,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全面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对于尚不具备条件全面取消的地区,积极采取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放开进城限制等方式,对皮卡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全面取消进城限制。

21.完善交通出行消费环境。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提供汽车维修保养、清洗美容及简餐、应急药箱、免费开水等服务,支持加油站开展便民洗车服务,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水平。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完善公共厕所、儿童乐园等设施,引进汽车维修连锁企业、品牌连锁便利店、快餐店等,增加特色小吃、土特产供应,提升商品和服务品质。支持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改造升级,结合周边旅游资源和当地特色,打造集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交通出行消费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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