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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官之月各地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频出

2020-12-31 浏览次数:7,663 次 原创

2020年即将收官,洛阳、昆明、成都等多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做出明确规划,为新的一年新能源市场发展开始着手谋篇布局。

《洛阳市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洛阳市正式出台《洛阳市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将分类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成布局合理、技术领先的充电设施网络,为副中心城市建设创造竞争新优势、注入增长新动能。

通过三年建设期实现新增集中式动力站7座以上;新增公共充电桩9500个以上;城市区公共充电桩车桩比低于6∶1。

到2022年年底实现,新增充电桩2200个以上,在全市12个公交停车场和20个首末站新增充电桩300个以上,在全市布局7个出租车专用充换电站新增充电桩1000个以上;新增站内充电桩210个以上;在城市区市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院内新增充电桩200个以上;在建设条件成熟的区域试点、引导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2000个以上;在企业、商超、物流园区、产业园区及旅游景区新增充电桩3700个以上。

《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0—2025年)》

昆明发布《昆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0—2025年)》,未来5年建成充电桩28.7万个;充电基础设施总投资105亿元;车桩匹配度达到1∶1。

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

区域

车位比例

新建的公共停车场

≥15%

A级旅游景区

≥10%

4A级以上旅游景区

累计≥20%

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规划建设专用充(换)电站(桩群)120座。

自用(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方面,新建住宅至少10%的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发布《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应急与事故的处理、监督管理等几大方面。

建设管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等提出具体要求。

运行管理:对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应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等。

监督管理: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

《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温州市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对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

《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12月19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确保布局科学、均衡、合理,实现新能源汽车高效、便民推广。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自建不少于5个或不低于总车位10%的充电设施,对经费紧张无法自建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免费提供场地由专业新能源充电企业建设。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鼓励高铁站、客运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提供公共停车场地给有经营充电桩业务的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合作方建设、运营充电桩业务。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优先购置本市新能源企业品牌充电桩作为充电设施。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自用性充电设施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

济南市关于申报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

济南市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和省能源局《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奖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

奖励标准:(一)设备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励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励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励上限为4000元/桩。设备奖补金额不高于设备采购(招标)价格。(二)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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