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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2020-11-05 浏览次数:8,196 次 原创

11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陈世平向《中国汽车报》记者介绍道:“现行《道路运输条例》是2004年起实施的,制定出台时间较早,规定过于概括原则,虽经过几次修订,但仍然不适应当前我国道路运输及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全联车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曹鹤也表示,今天的道路运输行业点多、线长、面广、量大,涉及环节多、开放程度高,同时,监管手段、方式等也向数字化、信息化改变,因此,对于现行的不合时宜的条例,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修订的目的,就是要适应当前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的形势要求。”他说。

  ♦新增内容突出安全为先

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186条,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03条。其中,与现行《道路运输条例》相比,在保持基本框架基础上,新增了“安全管理”一章以及“出租汽车经营”和“汽车租赁”各一节。

“《征求意见稿》在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督的前提下,突出了针对安全、新业态、农村客运加强规范等一系列新内容。”中国市场学会营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薛旭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新增“安全管理”一章,就是对此予以明确,并作为监管重点。

客货运车辆超载、改装等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拦路虎”。2019年10月10日无锡高架桥的侧翻事故仍令我们记忆犹新;今年8月10日,一辆核载7人实载15人的小客车在黑龙江省五常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10月7日,福建三明一辆核载1.5吨的货车,却装载了9吨货物,在福银高速上车轮爆胎后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这类安全事故不胜枚举。

为此,《征求意见稿》新增“安全管理”一章,以及在相关章节中,均对超载、改装、非法运营、假冒伪劣零部件等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完善安全监管手段,要求在审查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时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建立道路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安全背景核查制度;二是强化客运安全管理,明确使用中型及以上客车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三是完善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入门要求,明确对危险货物实施分类许可管理;四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管理,针对“两客一危”驾驶员开展强制性培训等。

在相关处罚金额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调整,如:对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罚金由现行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道路运输安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和社会稳定,必须从严监管,加重处罚。”薛旭表示。

  ♦系统规范新生业态发展

“当前,出租车尤其是网约车、汽车租赁等新业态的发展,与2004年现行条例实施之时相比,已经有了巨大变化。”陈世平谈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指向性很强的内容,也是其中的亮点。

  一是新增加的制度,包括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等。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农村客运予以扶持,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具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客运并持续运营,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鼓励在乡村开展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国家鼓励建设具备农村客运、物流、邮政、旅游等功能的乡村运输服务站(点)。

在出租汽车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出租汽车经营纳入条例调整范畴,明确出租汽车经营包括巡游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为保持现行制度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基本平移了现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车辆、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等予以明确。

  二是系统规范新业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强化信用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货运平台和网约车等新经营业态的出现,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规范和促进这类新经营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平台货运经营和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的相关内容:一是规范网络平台货运经营,明确以无车承运人身份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网络平台,具备承运人属性,并对其备案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予以了系统规定;二是规范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考虑到网络平台参与客运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具承运人属性,因此对相应的客运网络服务经营行为和客运定制服务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完善汽车租赁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亦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并规定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的,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规定。在强化信用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结合管理实践与基础,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适应现实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要优化行政审批管理,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动态监管手段,如对重点营运车辆配备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装置,加强对车辆与驾驶员的安全动态监控等,并强调完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这些新条款、新规定、新举措,既是为了更好适应当前道路运输改革发展形势与行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也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需要。”薛旭认为。

近二十年来,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数据显示,2019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达2516.5万人,道路客货运量分别达到130.1亿人和343.5亿吨,营运客货运力规模分别达到77.7万辆和1087.8万辆,道路客货运输量占全社会运输量比重分别约为74%和78%。为适应新时期道路运输发展需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征求意见稿》在保持现行《道路运输条例》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推动新旧业态融合,对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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