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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车辆禁行、禁行区域划分等决定!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2019-09-07 浏览次数:15,658 次 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

导读:《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已由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部署,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促进市中心区大气质量持续、根本好转,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所称高污染车辆,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不能稳定达标或有明显可见烟度的国四以下(不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含国二)排放标准机动车。在市中心区行驶的外埠号牌车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决定所称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是指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不含开越路至荷花南路段,含荷花南路至唐丰南路[原名唐安南路]段)——唐丰南路(含,原名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含,原名唐安北路)——大庆道(含)合围区域内部。

第四条 禁止高污染车辆进入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高污染车辆范围和扩展市中心区禁限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整治规划,建立高污染车辆整治监控体系。

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建设。

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提高市中心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比例。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禁限行机动车的数据筛查、冒黑烟车辆非现场取证和现场监督抽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车辆的路查、非现场处罚、禁限行区域划定和通行证发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源头控制重型柴油车超标装载、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出入市区主要路口的管控和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的治理淘汰。

发改、国资、城管、住建、邮政等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对本系统本行业的重点用车单位承担督导治理责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淘汰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车和燃气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第九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型车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第十条 商务、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信部门应当强化市中心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中心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通行证核发工作,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严格控制核发通行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科技执法财政投入,为安装必要的设备和标志提供财力保障。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高污染车辆的数据全部录入电子警察系统,通过视频巡查、车辆轨迹分析、系统自动预警等手段,实时调度路面执法人员联动处置、现场拦截,对违法违规车辆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的重点企业卡口和冒黑烟车抓拍设备,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子警察系统,自动识别高污染车辆,依法固定证据,实施非现场处罚,实现对高污染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禁行标志设置,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高污染车辆违反禁限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健全高污染车辆联合执法机制,对超标车、冒黑烟车和逾期未检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对排放超标且不按要求进行维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车辆集中停放地和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查处超标车辆。对违法违规较集中单位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把握研判舆情,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正面舆论合力,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监督高污染车辆整治。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迟缓、问题突出、效果不佳的单位给予约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决定,开展本辖区内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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