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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浏览次数:17,686 次 呼和浩特日报
呼和浩特日报讯 为尽快推进城市绿色货运试点工作,减少我市大气、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绿色生活环境,市交管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货运车辆及城市物流配送行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月1日起,对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交通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市交管支队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调整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时间、线路的交通管理通告》,规定纯电动新能源货运车辆高峰时段(早7∶00—9∶00,晚17∶00—20∶00)禁止在城区道路通行。其他时段不受时间、路段限制,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以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条款,按本《通告》执行。此通告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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